nba斯图尔特简介,斯图尔特 nba

tamoadmin 体育播报 2024-10-27 5 0

如果斯图尔特真的打了詹姆斯,他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如题主问,最轻要罚重款+禁赛,严重可能就此中断他NBA的生涯,甚至会因此危及生命。

从上图可以看出,詹姆斯是与斯图尔特在抢篮板卡位时,肘击斯图尔特的眼眶部位,导致后者当场血流不止,几次想摆脱安保人员的劝阻,冲上去“揍”詹姆斯。假如没拦住,双方打起来,那造成的后果绝对不低于著名的“奥本山宫殿事件”

作为当事人的斯图尔特,后果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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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詹姆斯冷静地站在场边角落,假如斯图尔特主动挑事,绝对不会被联盟宽恕,罚款加禁赛自然是少不了的,参照拉泰斯特当年的处罚力度(阿泰当年可是被球迷主动挑衅才***的),至少要被禁赛至本赛季结束,停发所有薪水。
  • 詹姆斯是联盟的牌面,虽然可能不是现役实力最强球员,但绝对是联盟现役影响力第一人!他本人与绝大多数NBA老板私交甚好,所以詹姆斯绝对是NBA的摇钱树,是最最宝贵的那几个球员之一。万一发生啥意外,除了常规处罚外,可能联盟会给出我们看不到的处罚,那就是把他清理出NBA这个商业联盟,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
  • 除了球场内的处罚,可能还会面临詹姆斯以及他背后的团队的司法***,美国的司法体系绝对对财大气粗的詹姆斯有利,输掉官司意味着要额外赔付大量金钱。
  • 社会影响。不喜欢詹姆斯的人有很多,但詹姆斯在全球的球迷绝对以亿计,这是谁也无法反驳的事实!!如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例如詹姆斯因此受较大伤病,那斯图尔特无论在哪个国家都要防止有人向你背后开枪!要知道,詹姆斯的朋友,例如安东尼等都有黑道背景。

年轻的斯图尔特在球场上冲动很正常,但只要他回家想明白后,他会感激事发当日阻拦冲突进一步升级的每一个人,包括詹姆斯本人!

NBA有哪些条款是以球员的名字命名的?你怎么看?

另类青史留名的方式

在NBA有的球员以精湛的球技著称、有的球员以独立特行的性格著称,可是有些球员却会让自己的名字成为联盟中条款,那么在联盟里到底有哪些条款是以球员的名字命名的呢?

  • 伯德条款

之所以会出现伯德条款,主要是因为当初凯尔特人第一个允许超过工资帽而留住自由球员的球队,而这名球员就是伯德。1984年伯德成为自由球员,而联盟中为了“黑白争雄”并制造凯尔特人和湖人对峙的局面对于老兵故意采取的宽大措施。伯德条款对于球员和球队都是非常有利的,同时还有早期伯德条款和非伯德条款。

  • 阿里纳斯条款

2003年阿里纳斯成为拥有早期伯德权的受限制自由球员,可是奇才为其提供了一份起薪为850万的合同,可是勇士只能给出阿里纳斯早期伯德权的合同(490万)左右,所以他们无法匹配奇才的合同,只有眼睁睁看着阿里纳斯加盟奇才。为了保障母队利益,联盟在2005年劳资协议中填补了阿里纳斯条款。

  • 罗斯条款

2008年进***盟的罗斯在其职业生涯第三个赛季就荣膺常规赛MVP,当时的罗斯还处于新秀合同。2011年11月26日,劳资双方终于达成初步协议,在新协议中,联盟将会针对那些处于新秀合同中的年轻球员设置一个条款,以奖励那些表现出色的球员。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名球员在执行完他的新秀合同后,在签订职业生涯第二份合同时可得到一份占全队工资帽30%(较旧合同增长了5%)的顶薪合同。不过该条款有很严的入门门槛:在新秀合同前四年当选过MVP,或两次在全明星赛中入选首发阵容,或两次入选年度最佳阵容。而当时制定这个条款的时候,全联盟只有罗斯符合条件,因此这个条款被称作是罗斯条款。

  • 佩顿条款

2005年凯尔特人将佩顿、汤姆·古格里奥塔、迈克尔·斯图尔特,以及三个未来首轮选秀权送至老鹰,换回安托万·沃克。此后,佩顿与老鹰协议解除合同,并马上与凯尔特人重新签约。当时联盟把这种交易视作儿戏,于是佩顿条款应景而生:被交易后又被裁掉的自由球员,禁止立即与被交易前所在的球队重新签约,而是必须等待30天之后才能与旧日的东家签约。30天的期限是赛季进行中的数目;如果是休赛期,那么签约的期限缩短为20天。

  • 隆多条款

2012-13赛季,朗多因为伤病仅仅出场38次,获得420次助攻,最终就以场均11.1次助攻获得联盟的助攻王。因为按照之前的规定,一名球员参加评选需要满足“出场70次或以上”和“总得分超过1400分,总篮板超过800个,总助攻超过400个”这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朗多的420次助攻满足第二个条件,因此力压保罗获得助攻王。2013年10月29日发布的新赛季技术统计规则,就是为了避免隆多成为助攻王的漏洞。新规则规定球员必须参加70%的场次(普通赛季为58场比赛,缩水赛季按比例计算),才可以被列入统计名单。如果出场次数不足58场(或70%),那么必须将整体数据除以58场(或70%)来参与排名。

  • 休斯顿条款

2001年8月尼克斯与休斯顿签订了6年1亿的大合同,可是合同尚未执行完,休斯顿就因为严重的膝伤无法继续比赛并于美国时间2005年10月18日正式宣布退役。按照合同规定,纽约在2007年之前还要付给休斯顿4000万美元的合同,于是当年联盟就出台条款:一支球队可以裁掉队内的任何一名球员,该球员的工资将不会占用球队的工资帽,这是一个“特赦条款”,,又被谑称为休斯顿条款。只不过纽约并未裁掉休斯顿,后期休斯顿还因为这个条款为他带来的不良影响要求法官还他一个公道。

这些以球员命名的条款都是在一个特殊的环境下产生的,但条款的本质都是相当好的,要么保护球队利益、要么保护球员利益,从这些微小的细节也可以看出NBA为什么会如此成功,因为他们将每一个特殊情况可能带来的影响都做到及时规避和调整,这是改革的一部分,更是前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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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BA名垂千古的方式有很多,比如打出名堂,也比如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让联盟出台一项条款,并让外界习惯以自己的名字来命名这项条款。伯德条款、罗斯条款、阿里纳斯条款和阿兰.休斯敦条款楼上的答主已经回答过了,我再补充两条:

加里.佩顿条款:

在2005年凯尔特人和老鹰的一场大交易中,凯尔特人将“手套”佩顿送到了老鹰,随后,佩顿同老鹰完成解约,并迅速再次同凯尔特人完成签约。这一行为激怒了联盟,让联盟感觉交易如同儿戏,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出现,联盟出台了规定:被交易后又被裁掉的自由球员,禁止立即与被交易前所在的球队重新签约,而是必须等待30天之后才能与旧日的东家签约。30天的期限是赛季进行中的数目;如果是休赛期,那么签约的期限缩短为20天。后来,这一规定再度被修改,球员在当赛季不能再同老东家签约。

隆多条款:

2012/13赛季,隆多因为受伤只打了38场比赛便赛季报销,但赛季末的助攻榜上,他以场均11.1个助攻获得了助攻王。这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满,因为他出场次数太少,被认为含金量不足。因此,联盟修改了球员参与数据评比的规则:球员必须参加70%以上的场次(82场比赛的一个赛季的70%为58场比赛,缩水赛季的按比例计算),才会被列入统计名单。如果球员出场次数不足70%(58场比赛),那么也必须将整体数据除以70%(58场比赛)再参与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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